被告人罗云光在但任铁道部副部长期间,利用主管运输工作之便,于1988年1月和5月,先后两次收受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另案处理)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65元);1988年9月,被告人罗云光收受郑州铁路局旅行综合服务公司副经理侯创国(另案处理)行贿的冰熊牌电冰箱一台(价值人民币2354元)。以上被告人罗云光收受贿赂的现金及实物折价共计人民币4819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罗去光变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被告人罗云光在但任铁道部副部长期间,利用主管运输工作之便,于1988年1月和5月,先后两次收受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另案处理)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65元);1988年9月,被告人罗云光收受郑州铁路局旅行综合服务公司副经理侯创国(另案处理)行贿的冰熊牌电冰箱一台(价值人民币2354元)。以上被告人罗云光收受贿赂的现金及实物折价共计人民币4819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罗去光变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