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掌管国家山林的官员叫山虞。
山虞主要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对树木的栽种砍伐进行决策。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山林资源的地方就设藩篱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
山虞在《礼记·曲礼》:“商设六太、五官、六府、六工,六府者,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也。”《曲礼》郑玄注曰:“司木,山虞也。”《左传·昭公四年》“山人取之。”孔颖达疏:“《周围礼》:‘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知山人,虞官也。”等诗词中都有出现。

我国历代保护生态环境的各种禁令:
1、周代,《崇伐令》中记:“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礼记•月令》也说:“禁止伐森,毋覆巢,毋竭川泽,毋流破坡,毋焚山林。”先秦时,作战军队“不得刈稼穑,伐树木,违令者斩。”
2、秦代《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毋毒鱼鳖、置井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者伐棺椁者,是不用时。”主要意思是不许堵塞河道;不准焚烧草木;不许砍伐山林。
3、唐朝时期,《唐律•杂律》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可见,春夏季节,正是树木生长、鸟兽鱼鳖孕育的大好时期,不允许任何捕猎鸟兽、砍伐树木、网捕鱼鳖等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生。
4、西夏政权的《天盛律令》则规定:沿唐探、汉延诸渠,所植柳、杨、榆及其他树木,令其成材,不得砍伐。公元1206年颁布的《成吉思汗法典》规定:在草原挖坑、失火的,全家处死。战马作战后要放归到草原喂养,不得任意骑行;如有打伤战马要害部位(如眼部)的,要处死。不能随意在河流里洗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