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对于这起案件律师是如何解读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定于晚上19:00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在骑车回家换衣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住了医院,最终被认定为工伤,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一、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是怎么回事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他所在的汽车公司定于晚上七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幸受伤住进了医院。

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最终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对于这起案件律师是如何解读的?

二、保安公司提出异议

然而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00至晚上19:00,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为18:10左右,老张是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对于这起案件律师是如何解读的?

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在案老张回家的证据显示,老张确实是经过保安队长同意以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到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求,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原告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对于这起案件律师是如何解读的?

关乎劳动者的一些权益和工伤认定知识,大家一定要有所了解,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员工,因为这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