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德国儿科医生Wiedemann首先提出了“普罗蒂斯综合征”的7条诊断标准:1.巨手、巨足;2.疣状痣(表皮痣,皮脂腺痣);3.偏侧肥大;4.皮下肿瘤;5.颅骨畸形;6.生长发育过快;7.内脏异常。他认为,具备上述特征中的四项,即可诊断为“普罗特斯综合征”。
1989年和1994年,美国华盛顿陆军医学中心、美国斯坦福大学医学院先后对“普罗蒂斯综合征”的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根据该病的临床表现,提出了6条诊断标准,并分别以分值量化:1.偏侧肥大和/或巨指(趾)症5.0分;2.足跖和/或手掌脑回状增生4.0分;3.脂肪瘤和其他皮下肿瘤4.0分;4.疣状痣(表皮痣/皮脂腺痣)3.0分;5.巨颅和/或颅骨多发外生骨疣2.5分;6.其他细小异常1.0分。上述6项分值合计≥13分,可确诊为“普罗特斯综合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