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是负责审查台湾各项法案以及预算的机关。依据台湾的宪法第39条、第63条、第104条、第105条,以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至第7条等规定,“立法院”的职权,包括: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另外,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1、立法权
2、修宪及领土变更提案权
3、预算案、决算案审查权
4、戒严案(含解严案)、大赦案(含全国性减刑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决议案的审查权
5、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及审计长、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检察总长、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2012年增加公平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等人事同意权
6、紧急命令追认权
7、对行政院的质询权
8、对行政院院长的不信任权
9、“副总统”缺位时的选举权
10、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罢免案的提出权
11、对行政院覆议案的决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