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非常应该,特别是明明知道疫情的危害性,自身又可能携带病毒的情况下,还不配合疫情防控部分做好隔离工作,随意走动传播病毒,这种人的主观故意、社会伤害性太明显了。
这个在武汉工作的男子返回来宾之后,街道工作人员要求他进行居家隔离14天。不过这个男子他并没有执行,并且直接就拒绝了接到工作人员的要求,还到处走动寻亲访友。

要知道,一月末的时候,新冠肺炎病毒已经爆发,并且新闻媒体已经在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开展了专题的报道,把疫情的动态及防控知识都做了大量的动态告知及科普,说这个男子完全不知道新冠肺炎病毒的危害性,我觉得说不过去。
但是明明知道具有危害性,还随意走动,这就更加说不过去了。要知道,这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人传人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更不要说他还送妻子去过丧事办理现场,那地方的人群更密集……

男子被确诊之后,疾控中心需要针对他的活动轨迹来进行搜查排除,看看他具体接触过那些人,把那些人都得隔离起来。而且还需要对他出现过的区域进行管控观察,确保没有直接接触者也没有感染到新冠肺炎病毒。
而密集接触者124人需要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闭管控,直接间接感染者9人,这些事情本来可以不用发生,只要他服从街道工作人员的安排,居家隔离,确保没问题之后再出门就行了,然而就是因为他的一意孤行,导致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法律判断一个人不仅仅是从主观来判断,更需要从客观现实依据来进行裁决。
从男子的主观性来看,他确实是“明知故犯”,无视街道工作人员的要求,没有做到居家隔离这一防疫措施。从男子带来的后果来看,他导致了9人被感染,也导致了124人被隔离,给社会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浪费,也给疾控防疫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不过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又考虑到这个男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男子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这个是法院综合犯罪的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之后做出的判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官判案的时候,并不会按照个人喜好来进行判断,而是以法律为准绳来进行裁决,这样的裁决,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