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的说法叫银行准入限制 银行准入限制指在国内成立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有条件限制的;可以分银行准入和限制两部分来理解 银行准入和各个行业准入一样,就是你想进入银行类行业,限制就好理解了。具体在国内成立银行类金融机构除了首先要无条件受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外,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包括对外资股东的限制占比不得超过总股本20%等;营业范围对各个范围都要严格规定并核发执照,银行的各项营业指标准备金率、不良贷款率等等都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有严格限制的!扩展资料: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是指东道国设立的允许他国银行服务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所有法定条件之总和。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业.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强化银行业的竞争机制.增加了国外资本的流入.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然而目前现存的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于银行发展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因此对于监管严格的中国银行业,放松市场准入监管就势在必行.尤其在追求效率的混业变迁过程中。 [目前,应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力度,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应做好以下几点:一、界定被监管对象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有效银行监管必须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包括明确规定已经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准入而言.对被监管对象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投资主体的法律资格,其二,外资银行可以采取的法律形式及其开展业务的范围。二、准入监管的市场化导向监管的市场化导向就是监管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以尊重和自觉运用市场规律和市场力量为价值取向。比如 同样是出于考察外国申请者的经营品德和缓冲本地银行业过度竞争压力的监管目的.香港用逐步提升申请者在本地设立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格的办法(由注册存款公司后至限制持牌银行再至持牌银行).内地采取 一刀切 地让申请者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待一定期限的办法。前者注重从申请者在本地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表现来考察其品德,后者消极地关注申请者排队等待的时间。我们虽不能因此就推断哪一种办法更趋国际化.但哪一个更具备市场化导向和更有绩效显而易见。三、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一致鉴于在一些国家.对银行的许可发照和持续监督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有效银行监管不仅应当建立明确而客观的许可标准.而且还应保证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相一致。四、实事求是地对待准入门槛的宽松化步伐任何金融自由化步伐在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极限.这种极限就是本地金融体系的适应能力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极限。五 使用评级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随着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管理方式的转变,监管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使用评级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六、注重对外资银行的地区和国别分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