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立法会誓词如下: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不过,104条没有明确如果有立法议员没有遵守规定按誓词发誓,该如何处理。因此,要求全国人大对104条进行解释。
香港回归以後,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後四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目前,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主动要求」就基本法104条作解释,这将成为第五次释法。
1999年 -基本法158条 :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及出生时父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
2004年 - 45条 :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及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半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亦照旧,而在此前提下,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2005年 - 53条 :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馀下的任期。
2011年 - 13条: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