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而制定。该条例是我国处理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就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措施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1,集中供养,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2,抚恤金,2018年7月国家上调了残疾军人优抚标准,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0140元(从目前实际状况看此标准显然不算高)。此项费用标准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及物价指数情况而提高,且有地区差异。
3,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医疗费,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5,住房优惠待遇,残疾军人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6,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7,残疾军人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