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争管理关系是国家竞争管理机关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即国家竞争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竞争是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性行为,竞争对手之间有着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他们在竞争中总是处处从自己的利益考虑来决定竞争行为,幻想通过竞争者自身的行为以克服或消除竞争中出现的扭曲竞争机制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承担起这项责任,而政府则责无旁贷。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只有政府才具有权威,才有能力把竞争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调和。与竞争关系不同,竞争管理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其特点是:(1)竞争管理关系必须以具有管理职权的竞争管理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即管理者必须是具有管理职权的管理机关,被管理者只能是市场竞争主体;(2)管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一方依法享有管理权,另一方则依法承担接受管理的义务,被管理者必须服从于管理者的权威;(3)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参与竞争,而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以及限制或制裁已经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4)竞争管理关系的发生既不依市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管理机关的意志为转移。管理机关不履行管理义务,被管理者不依法接受管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关系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具体表现,而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是否适当,不仅会涉及到被管理者的利益和管理者的威信,而且也会对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竞争机制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竞争管理同样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