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有以下危害;
1、办银行卡洗钱:不法分子拿着本人身份证和被盗身份证可以方便地“代开”银行卡,然后将被盗身份证、银行卡一起卖给需要的人。
2、办信用卡诈骗:部分被盗身份证被不法分子用以代开信用卡,从事金融诈骗。
3、双身份掩护犯罪:通过“身份证交易黑市”,可以买到与自己体貌特征相近的“真身份证”,如持有该身份证,就可以“分身”成形式上完全合法的两个人,如此在酒店登记住宿,乘坐长途客车、火车,网吧上网时均不会被发现。个人身份证上的照片是防止身份证被冒用的最好标记。不管是去办什么业务或手续,只要相关部门办理人员严格审核,都能识别出来。就算是允许别人用他人身份证代办一些业务,对代办者、对原身份证所有人也有一定要求,不是什么人想代办就能代办成的,所以一旦出现被冒用问题,一定是审查环节出现了疏漏,应该由冒用者和审查部门担责,身份证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了一些冒用身份证案件,基本符合公安部明确的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如安徽人蒋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并逾期,上了银行系统信用“黑名单”,法院判决银行删除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支付鉴定费2000元。四川人白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借记卡,法院判决“开卡协议”无效;王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公司,该公司长期欠税,法院判令工商部门撤销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这些判决说明,公民身份证被人冒用后,冒用者如果出现欠费欠款、偷税漏税等情形,“证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冒用者及用证单位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冒用者须承担第一责任或主要责任,如果找不到冒用者,用证单位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可能被要求替冒用者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如果找到了冒用者,用证单位可向其追偿)。
另一种情况是,公民身份证被人冒用后,冒用者出现欠费欠款、偷税漏税等情形,“证主”本人虽然未被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补交税费、偿还欠款等),但也因此不能在银行、工商等部门正常办理信用卡、住房贷款、注册公司等业务,自身权利受到了实际损害。这个时候,“证主”只能寻求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职能部门或法院责令、判令用证单位解除对“证主”的限制,为其正常办理业务。
